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办公室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疗养管理的意见
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疗养,保障干部职工的身心健康,本着勤俭节约、激励先进的原则,对我区干部职工疗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疗养的归口管理
自2008年1月1日起,全区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含乡镇、街道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下同)的在职在编干部职工疗养统一归口到工会会员疗养,由区总工会统一管理。全区各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再组织在职机关干部职工开展其他各种疗养活动。
二、参加疗养的对象
参加疗养的对象为全区各机关事业单位中工作满3年的在职在编干部职工。优先安排各级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先进生产(工作)者、优秀公务员(上述四类人员可以不计工龄)、因工负伤和从事尘毒作业的职工及即将退休的老干部、老职工。疗养以3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每名符合条件的干部职工享受一次疗养。
三、疗养的资金安排
干部职工疗养费用标准初定为每期每人3500元,以后根据物价、交通等相关因素变化情况,作适当调整。实际疗养费用在标准额度以内的按实报销,超出标准额度部分由参加疗养人员自行负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费用超支除外);疗养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对符合条件,本人不参加集中疗养的,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其利用节假日或年休假时间自行疗养,自行疗养费用凭正式发票一次性按实报销,额度不高于2500元。干部职工疗养费用按规定列支。
四、疗养的组织与管理
1.组织办法。由区总工会根据各单位在职在编干部职工数量和疗养意向,提出当年全区干部职工疗养初步意见。在此基础上,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确定若干家职工疗养定点旅行社。实际出行前,根据线路、批次等安排由区总工会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定点旅行社进行竞价竞标,确定中标(成交)者。已报名参加相应线路与批次疗养而因个人原因在线路竞价后放弃参加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放弃者个人承担。
2.疗养对象管理。每年初,各单位根据在职在编干部职工情况提出本单位干部职工疗养年度安排方案,报区总工会审核(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同时报区委组织部审批),审核后报区纪委(监察局)备案。各单位每年参加疗养人员数量控制在本单位在职在编干部职工总人数的35%以内,且3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干部职工重复参加疗养(区内工作调动连续计算;区外调入的从调入之日起计算)。
3.资金管理。疗养批次线路中标(成交)者确定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将预付资金统一打入区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通过区政府采购中心与中标(成交)单位结付疗养费用。区会计核算中心和未实行集中核算的单位凭旅行社开具并经区总工会审核盖章的发票、区政府采购中心出具的审核单进行报销。参加自行疗养人员疗养费用单也要报区总工会审核后方可报销。
五、组织纪律
各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区总工会要建立干部职工疗养档案,并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区纪委(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督促纠正,并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组织者的责任。
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办公室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