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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总工发[2008]34号)
字体显示:       来源: 1     更新时间: 2009-2-9 9:39:02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
                         总工发[2008]34号 
                         (2008年6月5日)

    为了全面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推动企业工会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重要意义 
    1、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是集体协商主体的任何一方依法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协调劳动关系其他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行为。要把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作为表达职工利益诉求的法律手段,依法主动向企业方提出协商要约,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有效激发企业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商的内在动力,促进了企业集体协商机制的建立完善。 
    2、各级工会组织要站在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工会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建立和发展新型劳动关系的实际举措;是履行法律赋予工会组织重要权利,落实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观的现实要求;是推动完善集体协商制度,提高协商要约影响力和约束力的关键环节,从而以更加有力的措施,推进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深入持久开展。 
    二、有效组织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实施 
    3、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要以建立和发展新型劳动关系为目标,以建立规范有序的制度机制为保证,以提高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协商素质为基础,积极探索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方法和途径,促进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4、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遵循的主要原则是:坚持依靠党的领导,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借助社会力量合力推进;坚持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集体协商要约行动规范化建设;坚持互相尊重、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因地因企制宜,突出重点,着力破解劳动关系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高实效;坚持工会主动要约,积极作为,不断提高协商质量水平。 
    5、应围绕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和职工培训等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主要问题,确定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内容。可由企业工会向企业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签订集体合同;也可就某一方面的突出问题向企业方提出专题协商要求,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
    6、当前,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应随着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增长,把重点放在支持基层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上。围绕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支付办法、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等事项,由工会主动向企业方提出工资协商要约,进行工资专项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协议,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7、根据实际情况,各地工会每年可确定1-2个协商主题,有重点、有目标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集中力量,上下联动,突破难点。对于集体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也可通过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予以解决。 
    8、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应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提高集体合同建制率,扩大覆盖面。当前工会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重点在以下企业进行。 
    ①没有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 
    ②集体合同已经到期需要续签或重新签订的; 
    ③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签订工资协议的; 
    ④企业职工工资长期不增长、低增长,或50%职工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50%的; 
    ⑤实行年薪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集体企业。 
    9、企业工会组织应主动向企业提出协商要约,启动协商程序,积极促进与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的,其上一级工会可依法代替基层工会向企业提出协商要约。小企业相对集中和行业集聚地区,县级以下区域工会或产业工会组织可以向相应一级的企业代表组织提出协商要约,通过集体协商和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覆盖各类小企业。根据需要,区域工会或产业工会组织也可对本区域、本产业内所属企业直接发出协商要约,同企业方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 
    10、坚持集中要约与动态要约相结合,单个要约与区域性行业性要约相衔接,与政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推动形成“工会主动要约—提出整改建议—责令改正—执法追究”的工作链。工会提出协商要约后,企业方不按期回应或拒绝进行集体协商的,上级工会应依法下达“整改建议书”,提出整改建议;对逾期不改的企业,工会可提请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改正,直至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11、认真做好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各个环节的工作,规范程序,务求实效。在启动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前,应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广泛征求职工对协商事项的意见,掌握本地区、本行业和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基本情况;明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开展协商要约行动的范围,实施要约行动的重点单位和目标;确定要约行动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增强要约行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实施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中,应根据确定的协商内容和协商程序,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内,敢于和善于有理、有力、有节地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充分表达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后,应及时向职工公布协商情况,依据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的内容,按照实事求是、突出重点,量化标准、细化程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集体合同形式的要求,签订好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
    三、切实加强对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领导
    12、各级工会组织应把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作为全面推进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举措,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积极争取各级党委和行政的支持与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开展。要制定目标规划,认真部署安排,有组织、有步骤加以推进。上级工会应加强对基层工会的指导服务,帮助基层工会依法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主动行使要约权。通过 “协商要约行动月活动”等载体和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搭建工作平台,建立联动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13、依托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整合三方优势,加大推进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力度。通过三方联合发文,召开会议,部署工作;联合开展要约行动,调查研究,组织培训;联合进行监督检查,积极协助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劳动执法督查。及时获取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等相关信息数据,为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提供参考依据。加强同各地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以及其他企业代表组织的沟通和协调,争取有力支持,引导和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对集体合同工作的认识,通过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和签订集体合同,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14、加快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机制,妥善处理在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中的劳动争议,及时化解矛盾,推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15、加强对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的培训工作,使工会干部和协商代表熟知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集体协商的技能、技巧和策略,提高协商能力,为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提供有力保证。认真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意见》(总工发[2008]33号)的有关要求,着力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提出协商要约、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此件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