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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疗养管理办法
字体显示: 来源: 定海总工会 更新时间: 2010-3-23
  为切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疗养工作,根据《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办公室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疗养管理的意见》(定委办〔2007〕54号)精神,现就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疗养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疗养对象范围与疗养方式
    1、疗养对象:全区各机关事业单位中工作满3年(以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认可,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为准)的在职在编干部职工。获得区级(含)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优秀公务员称号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可以不受工龄限制。
    2、疗养周期:3年为一周期,周期内每名符合条件的干部职工享受一次疗养(区内工作调动的连续计算,区外调入的从调入之日起计算)。
各单位每年参加疗养人数控制在本单位在职在编干部职工总人数的35%以内。
    3、疗养方式:分集中疗养与自行疗养两种。符合条件的干部职工可以选择参加工会组织的集中疗养,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行疗养,但每个疗养周期内每名疗养对象只能享受其中一种疗养方式。
    二、疗养内容与标准
    1、疗养内容:分休闲观光疗养与专业康复疗养两种。由疗养对象自行选择其中之一。
    2、疗养标准:集中疗养费用标准初定为每期每人3500元(2008年执行标准。以后年份可根据物价、交通等相关因素等变化,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标准由区总工会通知各单位),实际疗养费用在标准额度以内的,按实报销,超出标准额度部分由参加疗养人员自行负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费用超支除外);疗养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自行疗养的,由其利用节假日或年休假时间自行疗养,单位不再为其另行安排疗养时间,自行疗养费用凭正式发票一次性按实报销,额度不高于2500元。
    3、特殊情况下的疗养享受:本周期内未享受过疗养待遇,人事关系调到定海区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以自行疗养标准为基数,根据其在本周期内在定海区机关事业单位实际工作时间,按比例予以补助;在疗养周期内未享受到疗养待遇而退休的,本周期内按在职在编干部职工标准享受疗养待遇。
    三、疗养的组织
    1、定点旅行社的招标:职工疗养定点旅行社由政府采购产生。定点的旅行社,必须是具有比较丰富的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组团考察、疗休养经验,具有稳定的有资质的导游队伍,有良好的经营信誉,实力较为雄厚的旅行社。定点疗养旅行社每年采购一次,定点15家。有资质与优良信誉的区内外旅行社均可参加招标竞争。
    2、疗养线路、内容安排:由各单位推荐并经区总工会同意或由区总工会根据各单位干部职工意向推荐确定。疗养线路的确定必须体现安全、方便、可操作的原则。
    3、组团办法:按照规定比例,参加同一线路集中疗养人数在10人以上的单位,可自行推荐疗养线路、内容,独立组团疗养。按规定比例年度参加疗养人数接近10人的,可在严格遵守3年享受一次疗养的前提下,经区总工会同意,适当调剂各年度疗养人员数量方案,独立组团、独立推荐疗养线路。独立组团的单位,由本单位落实一名班子成员作为领队,负责疗养期间的管理服务工作。
按规定比例或经适当调剂年度疗养人员数量后仍无法独立组团的单位,可由数单位联合组团疗养。线路可自行推荐或由区总工会推荐。联合组团的,由区总工会指定其中某一单位的班子成员或其他干部职工作为领队,参加单位分别落实一人作为副领队,负责疗养期间的管理服务工作。
    线路竞价竞标:每年2月底前,各单位将本单位在职在编干部职工名单、疗养初步方案报区总工会,由区总工会在各单位建议的基础上,提出年度职工疗养总体方案。总体方案提出后,在组团出行前,由区总工会会同相关部门和组团出行单位组织定点旅行社进行竞价竞标。竞价竞标采用“定价格,竞服务”或“定服务,竞价格”的办法。由评标小组根据服务、价格选择其中最优5家(境外疗养选择2家)旅行社由组团出行单位选择产生。
线路采购后,因报名参加疗养人员临时变动导致参加本次疗养人数不足10人的,取消本次组团疗养计划。相关人员可参加本年度其他批次的疗养。
    4、疗养质量监督:线路采购中标(成交)后,中标(成交)单位不得违反竞标(价)文件中的相关承诺,不得擅自提价,不得自行改变线路与景点,不得转手转让团组,不得降低服务标准。出行前后,应将实际出行人员名单报区总工会备案。批次疗养结束后,组团单位要组织参加疗养人员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结果作为旅行社疗养经费结算和下次竞标的重要依据。满意、基本满意度合计低于80%的,取消当年竞标竞价资格;低于50%的,两年内不得参加竞标竞价;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出行名单或转手转让疗养团组的,将其从政府定点旅行社中除名,并且3年内不得参加本区干部职工疗养竞标竞价。
    四、资金管理
   1、资金结付。为提高疗养质量,各单位可在中标(成交)价的基础上,对参加集中疗养人员在集中疗养标准金额内,安排疗养期间每人每天50元的机动疗养、活动费。疗养批次线路中标(成交)者确定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将预付资金(中标成交价与机动活动、疗养费之和)统一打入区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通过区政府采购中心与中标(成交)单位结付疗养费用。超出限额部分,由参加疗养者在出行前直接与旅行社结付。已报名参加相应线路与批次疗养而因个人原因在线路竞价后放弃参加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放弃者个人承担。
   2、疗养费用报销。区会计核算中心和未实行集中核算的单位凭旅行社开具并经区总工会审核盖章的发票、区政府采购中心出具的审核单给予报销。参加自行疗养人员疗养费用单也要报经区总工会审核方可报销。干部职工疗养费用按规定列支。
    五、其他事项
   1、参加集中疗养者(除集中参加同一内容专项性专业康复疗养外)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心血管病和其他不宜参加集中疗养的病症。
   2、本规定由区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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