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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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市人事局社保处 |
更新时间: |
2010-7-28 |
近日,我市出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对跨省、省内以及在我市统筹地区流动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做了规定,其中我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各县(区)以企业职工身份参保的不受户籍限制,自由职业者原则上按户籍所在地参保,定海区、普陀区户籍的市属单位参保人员,劳动合同解除后,可选择在原参保地或户籍所在地按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这一政策的出台将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并进一步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