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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诉讼有什么不同?(政策咨询)
庄先生:
我和某公司签了一份合同,最近发生一些争议,我想起诉对方,但他们说这事只能仲裁,我这才发现当初合同中勾选了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请问仲裁的结果和法院判决相同吗?如果不服仲裁结果,我还能上诉吗?
咨询时间:2010-08-13 10:23:16
定海区总工会回复: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如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则与该合同有关的纠纷应当通过仲裁途径解决,人民法院对此不再享有管辖权。仲裁的审理、裁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则等与法院也不完全相同。另外,我国仲裁采取一裁终局制,即一旦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即为终局裁决,不可提出上诉。同时,除非具备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否则也不能就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回复时间:2010-08-13 10:23:16
受伤住院十天后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政策咨询)
陈海:
我的一个亲戚李某在工作中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当天送医院进行抢救,医院下达了病危通知书。经医院住院治疗后,李某伤情好转,能吃饭、说话,医院也解除了病危。在医院住院到第十天下午,李某由陪护人员搀扶上卫生间(就在病房内)后,回到病床上突然死亡。请问:李某的死亡能算工伤死亡吗?
咨询时间:2010-07-30 10:25:26
定海区总工会回复: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李某在上班时不慎受伤,住院住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伤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李某的情况符合上述条件,应认定为工伤。在住院十天后,李某突然死亡,如果能够排除李某突发其他疾病死亡,应认定为工亡,享受工亡待遇。
回复时间:2010-07-30 10:25:26
有关劳动者入职时间举证责任的问题(政策咨询)
王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通常而言,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日。但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劳资双方对簿公堂时,对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各执一词。那么在双方对此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应该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举证不利的后果由谁来承担?
咨询时间:2010-07-05 15:41:54
定海区总工会回复:
对于劳动者入职时间举证责任问题,我们以实例来说明。 实例简介:陶某是一家公司聘用的外来务工人员。2009年8月26日,陶某在上班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往医疗住院治疗,同年9月16日出院。出院后,为了申请工伤认定,陶某于2009年11月18日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自己与公司从2009年8月17日至同年11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等。 劳资双方观点:陶某声称,自己从2009年8月17日开始在公司担任营业部经理一职,公司自2009年9月1日才开始为其缴纳综合保险。 公司辩称,陶某与公司之间于2009年9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也为陶某缴纳了2009年9月至2009年12月期间的综合保险。之前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陶某与公司自2009年9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陶某对此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依法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可见,建立职工名册、为劳动者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均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用工起始时间之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陶某自述其于2009年8月17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公司对陶某所述入职时间不予认可,并称,公司为陶某缴纳了2009年9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应在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故仅凭公司为陶某缴纳了自2009年9月起的综合保险,尚不足以证明陶某与公司于2009年9月1日起方才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现公司不能提供职工名册或招工登记备案手续等证据材料以证明陶某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故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法院采信陶某关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间的陈述,确认陶某与公司于2009年8月17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现公司确认双方劳动存续至2009年12月31日,故对陶某要求确认确认双方2009年8月17日至同年11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陶某与公司之间于2009年8月17日至同年11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评析:关于劳动者入职时间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实践中形成了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入职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为准,对此用人单位只需要举证劳动合同就可以认定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关于劳动者的入职时间,不能够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日期为准。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只能说明该份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并不能说明这个起始时间就是劳动者的实际入职时间。可能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在前,当然也有可能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在后,劳动者入职时间的认定,需要结合相关证据进行认定,能够认定的,可以直接作出认定,能够认定的,可以直接作出认定。如果劳资双方均无法举证劳动者的入职时间的,那么入职时间的确定,应当以劳动者的陈述为准,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我们认为,由于用人单位的故意拖延,或者由于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操作流程上的繁琐,可能存在劳动者入职报到后,很长一段时间用人单位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其办理用工登记、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再加上人力资源管理的特殊性,大量的管理资料均由用人单位掌握和控制,劳动者入职报到时,除了劳动合同或协议外,很难获得其他材料。如果用人单位暂时不与其签署劳动合同或协议,劳动者更是拿不到任何的书面材料。如果让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和不利后果,这样其实就变成了变相放任和鼓励企业违法用工,劳动者入职后,用人单位更会拖着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等,而劳动者迫于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在多数情况下,只能忍气吞声,这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不利的。 建立职工名册,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其中,用工起始时间也是《职工名册》的一项重要内容。职工名册及招工备案手续等证据材料均由用人单位掌握和控制,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证据材料,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回复时间:2010-07-05 15:41:54
有关工伤认定的咨询(政策咨询)
张某:
我单位职工赵某于今年6月10日上午9时许,上班时间突发脑溢血,经医院抢救后康复出院。请问这种情况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咨询时间:2010-06-29 11:01:13
定海区总工会回复: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赵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脑溢血,如果能够确定该脑溢血与工作没有直接关系,是自发性的,那么其经抢救已康复,不能够按照视同工伤处理,也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因此,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赵某的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回复时间:2010-06-29 11:01:13
区工会对困难职工有何帮扶(政策咨询)
工人:
如果职工家庭发生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应该如何向区总工会提交申请,工会能为职工提供什么帮助?
咨询时间:2010-06-25 09:09:51
定海区总工会回复:
定海区总工会为为充分发挥工会的帮扶职能,有效解决会员职工的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于2009年9月制定了《舟山市定海区困难职工临时性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定总工〔2009〕29号) ,试行一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救助对象 凡及时足额解缴工会会费的企业会员职工,如遇以下突发性事故的,经审核研究,可给予临时性救助: (一)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子女遭遇重大事(变)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子女遭遇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 (三)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影响子女就学的(未列入当年助学对象)。 二、救助标准和原则 (一)每名职工原则上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性急难救助。 (二)同一年度内,已通过其他帮扶机构救助过的困难职工,原则上不重复救助。 (三)临时性急难救助补助标准: 1、生活特别困难,临时救助标准为1000元至2000元。 2、因遭受重大事(变)故、重大疾病而需补助的,临时救助标准为2000元至3000元。 3、同时遭遇二起以上重大事(变)故,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视情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三、办理程序 (一)个人书面申请,基层工会申报填表(按区总格式,附个人书面申请报告)。 (二)按工会隶属关系,乡镇(街道)总工会(工会工委)、区属工会工委核实同意后上报。 (三)区维权帮扶中心汇总审核,报区总领导审批同意。 书面申请表可在定海工会网资料汇编栏内工会文件中下载。
回复时间:2010-06-25 09: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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