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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郭某与我区某鞋厂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6年5月10日至2009年5月9日止,约定每月工资1500元。2008年5月开始因企业经济不景气实行扣工资制度,按月工作30日计算,50元/天,未做足30天扣工资,从10月份起工资发放又实行计件工资、计日工资(做一日算一日)。2008年10月26日一直到现在休息,未发工资。期间企业一直为期交纳社保、失业保险金。 现该职工要求:企业给予一年一个月的安置费;天数不足扣的工资如数补足;1 1月份、12月份工资要补发;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应按要求交足。 经调查,该鞋厂所在的昌国街道工会工委已多次就此事与企业老板进行沟通,因为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存在业务订单不足,经营比较困难的实际,后经昌国街道工会工委出面协调,一方面消除职工应误解而对企业产生的不满情绪,谅解企业存在的实际困难;另一方面也要求企业从职工的实际困难出发,给予职工合理的安置,现此事已妥善处理。 |